《西安高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2022年版)》实施通知解读与分析

各街道、相关部门、相关支撑服务体系:现将《西安高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2022年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

各街道、相关部门、相关支撑服务体系:

现将《西安高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2022年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高新区党政办公室

                                                                                                                       2022年11月22日


西安高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2022年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指导和规范高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提高高新区应对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社会秩序,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5)《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6)《陕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实施办法》

(7)《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8)《陕西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

(9)《西安市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10)《西安市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与处置管理办法》

(11)《西安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2018年修订版)》

(12)《西安高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分级标准

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四级。

1.3.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发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

(1)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6天)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区)。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设区市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的设区市。

(4)霍乱在一个市行政区域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设区市,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区)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事件。

(10)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国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

(11)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I级):

(1)在地广人稀、交通不便的局部地区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流行范围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以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5例以下。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生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县(区)。

(3)霍乱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区),或本市市区首次发生。

(4)一周内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预防接种或预防性用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7)市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

(1)腺鼠疫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动物间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暴发或流行,出现人间病例。

(4)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4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坚持“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做好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提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及时进行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危害程度和所需动用的资源,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响应。

(3)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制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

(4)依靠科学,加强合作。尊重和依靠科学,重视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和处置的科研和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提供先进、完备的科学技术保障。通力合作、资源共享,广泛组织、动员公众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高新区辖区内或发生在其他区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高新区公众身心健康损害和生命安全的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食品安全事件按相关规定和《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执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及卫生应急救援的,另行制定预案。

2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2.1应急指挥部

在高新区管委会的统一领导下,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统一领导、指挥高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管委会分管副主任

副总指挥:社会事业服务局局长、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员单位:党政办公室、宣传文旅局、发展改革局、教育体育局、社会事业服务局、财政金融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局、科技创新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投资合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高新消防救援大队、交警高新大队、公安高新分局、各园区管理机构、各街道。

管委会可根据应急处置实际需要,对应急指挥部组成进行调整。结合本地实际成立相应的开发区应急指挥机构,按属地管理的原则,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上级政府的部署和决定,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高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督促各相关部门按应急预案相关要求开展工作,组织检查应急处置工作的落实情况。

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党政办公室:传达区领导关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的要求,协调相关部门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将公共卫生应急体系建设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社会事业服务局:组织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技术方案;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监测、评估、预测、预警,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等建议;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工作;动员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协助做好受事件影响群众的应急转移、安置及殡葬工作,符合条件的纳入相应的社会救助;依法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医疗保险待遇;组织少数民族群众和信教群众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措施;做好少数民族群众和信教群众的健康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组织开展救护和救助,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应急管理局:指导全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协调解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和信息上报相关工作。牵头组织对符合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等级的急性职业中毒事件进行调查;组织查处急性职业中毒违法违规行为;协助做好急性职业中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救援和信息通报工作。

依法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协助做好急性职业中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

宣传文旅局:指导、协调区内各媒体及时报道授权发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加强互联网信息管理和网上舆论引导。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参与危机心理干预和防病知识普及;根据职责做好境外媒体的采访申请受理和现场采访管理;协调广播电视单位,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信息发布及新闻报道工作;组织旅游行业协助卫生、检疫部门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疫情监测、健康教育工作;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及时发布旅游警示信息,指导旅行社、A级景区、星级旅游宾馆、饭店等做好旅游团队及个人宣传、登记、观察和管理工作,落实防控措施,必要时劝阻或限制疫区旅游活动。

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负责应急处置所需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的监督和管理。牵头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件的查处,做好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信息通报工作。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持物价基本稳定;严厉打击紧急状态下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交易行为,维护紧急状态下正常市场秩序。

财政金融局: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做好专项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会同区民政局做好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教育体育局:组织实施各类学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学校内发生,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公安高新分局密切注视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落实疫区封锁、现场控制、强制隔离措施。

交警高新大队协助卫生部门对乘坐本市客运车辆、水路交通工具的乘客进行检疫、查验工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工作。

农业农村和水务局:负责动物疫病的防治和信息通报工作,开展禽畜间人畜共患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开展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发生动物疫情后会同有关单位快速采取隔离控制等防控措施。

科技创新局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组织科研力量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治技术科研攻关,为事件处置提供相关技术支持。

工业和信息化局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负责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秩序;组织做好外经贸活动参加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外经贸活动期间跨地区传播扩散。组织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应急药品和器械的紧急生产。

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非生物环境污染质量监测,提出非生物环境污染防控措施的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处置,好疫点(疫区)垃圾消毒、清运和处理工作。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做好非疫点(疫区)垃圾消毒、清运和处理工作。

各街道、园区管办结合实际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按属地管理的原则,指挥和协调管辖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协助卫生部门对乘坐本市客运车辆、水路交通工具的乘客进行检疫、查验工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工作。

2.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应急指挥部下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社会事业服务局,办公室人员设置如下:

:由社会事业服务局局长担任。

:党政办公室、宣传文旅局、发展改革局、教育体育局、社会事业服务局、财政金融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高新消防救援大队、交警高新大队、公安高新分局等单位相关负责同志。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负责应急值守,负责应急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

(2)负责落实应急指挥部的工作指令,并及时向各成员单位传达,协调解决应急处置相关问题;

(3)组织制订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政策和措施;

(4)负责组织预案的培训和演练工作;

(5)负责指挥部日常事务,办理应急指挥部及管委会安排的其他事项。

2.3应急工作机构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需要可设置疫情防控组、宣传舆情组、治安管理组、物资保障组、善后处置组、调查评估组等应急工作组。

2.4专家组

应急指挥部根据事件规模及处置需要设立专家组,其职责如下:

(1)综合研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对事件级别认定和采取的重要措施提出意见或建议;

(2)参与制订、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3)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应急响应的结束以及事件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专业意见;

(4)承担应急指挥部安排的其他技术指导工作。

2.5专业技术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专业技术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要服从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和安排,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监测与预警

3.1监测

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等专业技术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和管理工作。

社会事业服务局要建立信息收集、信息监测、风险识别、信息通报等工作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专业技术机构开展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动监测和风险评估。

各相关部门收集、整理辖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及辖区外可能对高新区造成重大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信息,预测、评估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如需共同研判,由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的牵头部门召集有关人员共同分析、研判所获取的信息,提出预警及应对措施。

3.2预警

3.2.1预警级别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可控性、严重性、影响范围、持续时间、事件类别等情况,预警级别分为四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3.2.2预警信息发布

预警信息来源为区内各类医疗机构、管委会各行业主管部门。

区内专业技术机构根据监测数据,对本区域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趋势进行分析、判断和评估,向社会事业服务局提出预警报告。社会事业服务局收到报告后,及时组织专家进行研判,根据专家意见向高新区管委会提出相应级别的预警建议。

高新区管委会依据有关权限和程序,通过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等,向社会或相关单位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蓝色预警报高新区管委会主要领导批准,由高新区管委会或授权社会事业服务局发布。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及时转发上级政府发布的红色、橙色、蓝色预警信息。

3.2.3预警信息解除

预警信息解除由原发布机构实施。

对于高新区管委会或授权社会事业服务局发布的预警信息,有关情况证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可能发生,社会事业服务局立即报告高新区管委会请求解除预警,经批准后按程序解除预警。

对于转发上级政府的预警信息发生变更或解除的,高新区管委会或授权社会事业服务局应当及时予以转发。

国家对发布预警信息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发布。

3.2.4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立即进入预警状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开展工作,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做好应急响应准备工作,加强科普宣传;

(2)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加强信息监测、收集、报告;

(3)组织有关部门和应急专家,及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综合分析评估,科学预测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强度,确定突发事件响应的级别;

(4)责令卫生应急队伍和应急救援与处置指挥人员、值班人员、专家、技术人员等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5)调集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6)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7)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运行;

(8)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

(9)针对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10)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11)加强相关舆情监测,主动回应社会公众关注的问题,及时澄清谣言传言,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1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4信息报告与通报

4.1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社会事业服务局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社会事业服务局及专业机构和医疗机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报告依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相关要求执行。

4.1.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高新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高新区社会事业服务局;高新区管委会;其他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公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教育机构、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等)。

(2)责任报告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及上述责任报告单位的负责人。

4.1.2报告时限和程序

信息报告范围和时限的具体要求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7号)执行。社会事业服务局对本区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高新区社会事业服务局报告:

(1)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2)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

(3)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

(4)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的。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或个人向属地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以及高新区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属地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接到信息报告后立即向高新区社会事业服务局报告,高新区行业主管部门接到信息报告后立即通报高新区社会事业服务局,达到一般级别的同时上报市级行业主管部门。

社会事业服务局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后,应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如确认为实际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在2小时内向高新区管委会报告,并向市卫健委报告,同时及时向毗邻区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如尚未达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由专业防治机构密切跟踪事态发展,随时报告事态变化情况。

对于社会敏感事件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高新区管委会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紧急信息报送的有关规定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4.1.3报告内容

(一)事件信息

信息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事件名称、事件类别、发生时间、地点、涉及的地域范围、人数、主要症状与体征、可能的原因、已经采取的措施、事件的发展趋势、下一步工作计划等。

(二)事件发生、发展、控制过程信息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过程信息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

首次报告:包括事件名称、报告单位、报告人员及通讯方式、初步判定的事件类别和性质、发生地点、发生时间、波及范围、发病人数、死亡人数、主要的临床症状、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等。

进程报告:包括事件的处置进程、事件的发展变化、事件的诊断、事件的原因或可能因素,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对初次报告进行补充和修正。较大以上级别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日报告制度。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期间,高新区社会事业服务局应当对疫情实行日报告制度和零报告制度。

结案报告: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确认事件终止后两周内,对事件的发生和处置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并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4.1.4报告方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需及时在中国疾控信息系统按照制式模板上报相关信息,不能开展网络直报的机构,需在所属辖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代报。接到信息报告的机构应逐级及时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并汇总统计、分析,按照有关规定报告高新区社会事业服务局。

其他责任报告单位主要以书面形式报告。报告具体内容参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中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

行政系统报送采用电话等方式。

4.2信息通报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收集、汇总相关信息,及时向有关部门、各街道、毗邻或可能波及区县、开发区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5应急响应

5.1应急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高新区管委会及其相关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立即开展先期处置,主要做好疫病区现场划定,疏散隔离等现场管控措施,组织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病人的救治工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要采取边报告、边抢救、边调查、边处置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对学校等高风险场所、重大活动等敏感时期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涉及高风险群体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地控制事态发展。

本区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扩大趋势,或无法有效控制时,应立即向市政府请示扩大响应。

对于辖区外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高新区社会事业服务局接到情况通报后,要及时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做好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区域发生。在市级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支援事发区县(开发区)的应急处置工作。

5.2应急响应措施

5.2.1指挥部办公室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需要,调集本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高新区管委会报经市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区域内的疫区范围;经省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对本区域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封锁相邻区县,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的,报国务院决定。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疫区封锁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4)强制控制措施:高新区管委会可以在本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5.2.2社会事业服务局

(1)组织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2)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级进行研判,提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级别建议;

(3)督查指导:对本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4)信息报告:将事件信息及时报告市卫健委;

(5)业务培训:按照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制订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及时开展相应的培训工作;

(6)普及卫生知识: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7)进行事件评估: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8)配合市卫健委做好应急处置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开展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等工作。

5.2.3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

(1)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和交警高新大队组织实施交通卫生检疫: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高新区社会事业服务局指定的机构移交;

(2)流动人口管理:各镇街、园区管办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防控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3)开展群防群治:街道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园区管办做好各自区域内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4)维护社会稳定:工商高新分局、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5.2.4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别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3)做好传染病病人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感染的人员,高新区指定的医疗机构不得无故拒绝接诊;

(4)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5.2.5非事件发生地区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区应根据其他地区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6)根据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服从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指挥和调度,支援事发地的应急处置工作。

5.3分级响应

5.3.1一般级别(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1)管委会

根据社会事业服务局的建议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需要,核实并启动本预案响应程序。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收集、人员疏散安置;依法进行疫区的确定与封锁隔离;做好舆论宣传工作;应急处置所需的物资与设备的调集、后勤保障以及督导检查等工作;必要时管委会派人到现场,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2)社会事业服务局

接到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后,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向管委会提出启动响应程序的建议。同时迅速组织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等专业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处理工作,包括现场标识和现场分区、现场医疗救援、伤病员转运、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的追踪和隔离观察、采样与检测、疫点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尽快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并及时报告情况;及时向管委会和市卫健委报告调查和应急处置情况;必要时提请市卫健委进行技术支持。

(3)街道、园区管办

按照规定及时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件发生发展情况。

在高新区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开展隔离、封锁、消杀等工作;组织实施或落实各项防控措施,以及事故现场人员救助、人员疏散、社会秩序维护、救援物资保障、受影响人员安抚等工作;协助公安、市场监管、应急等部门开展对事件的调查、取证、处理等工作。

5.3.2较大(Ⅲ级)以上级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

较大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按规定程序及时向市政府和市卫健委报告。

高新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在市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5.4响应终止

5.4.1终止条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5.4.2终止程序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高新区社会事业服务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请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市卫健委报告。

较大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终止程序由市级以上政府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决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应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事件处置的各相关部门,必要时还应通过新闻媒体同时向社会发布响应终止消息。

6后期处置

6.1事件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高新区社会事业服务局在管委会的领导下,组织对事件的应急处置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报管委会和市卫健委。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置过程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

6.2抚恤和补助

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置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要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6.3征用物资、劳务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评估,给予合理补偿。

7应急保障

7.1应急队伍保障

高新区管委会和社会事业服务局要按照“平急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组建和完善疾病防控、医疗救治、卫生监管等专业卫生应急队伍,加强队伍装备建设,不断提高应急处置综合能力。

专业卫生应急队伍应根据其应对事件类型,在辖区内医疗机构等有关单位,选择年富力强,具有实际工作能力和发展潜力的现场流行病学、实验室检测、微生物学、临床救治、信息网络等专业的人员组成。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情况,及时对队伍进行调整。

选择综合力量较强、专业特点符合应急救治需要的医疗机构,作为专业卫生应急队伍的培训基地,承担相应的培训、演练任务。

组织区专业卫生应急队伍参加国家及省、市卫健委组织的定期培训,并根据国家、省、市卫健委相关统编培训教材结合高新区实际,组织开展相应培训。

7.2经费及物资保障

高新区财政金融局要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经费、物资储备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快速拨款程序并及时拨付。

高新区社会事业服务局应在管委会的指导下组建卫生应急物资储备库,编制合理的物资储备计划及装备目录,组织协调应急物资的储备、调度和后续供应。物资储备可以采用实物储备、协议储备或合同储备的方式。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社会事业服务局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制定物资使用计划,经管委会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调用储备物资。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7.3通信和信息保障

高新区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明确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的通讯联络方式,并进行及时更新。应急期间成员单位建立24小时值守制度,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

区内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为基层卫生应急队伍配备通讯设备。

7.4医疗卫生保障

高新区社会事业服务局组织、协调区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专业技术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检测和监测工作。

7.5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公安、交警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保障应急人员和物资运输畅通,保障疫情期间交通检疫措施的有效落实。

7.6治安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组织实施现场治安警戒,事发地街道予以协助,共同做好疫区和控制区域的隔离工作,做好事发地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7.7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传播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8奖励和责任追究

8.1奖励

高新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8.2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不服从命令的单位和个人,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和按党纪、政纪处分。

9预案管理

9.1宣传与培训

高新区社会事业服务局定期对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推广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

各成员单位和各级宣传部门应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加强卫生应急知识科普教育,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9.2演练

应急管理局负责演练规划,社会事业服务局负责组织实施演练,每3年至少进行1次演练。其他相关演练要求按《西安市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执行。

各街道组织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向高新区社会事业服务局报备。

9.3评估与修订

高新区社会事业服务局应建立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以及评估结果,依据《西安市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程序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9.4备案

本预案发布后的20个工作日内报高新区应急管理局备案,抄送市卫健委。预案启动后其执行力和效果须在20日内向高新区应急管理局报告。

各街道、园区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等基层组织和单位的应急预案报高新区社会事业服务局备案。

10附则

10.1名词术语

(1)重大传染病疫情: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者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2)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3)职业中毒:指由于接触职业性化学毒物而造成的中毒事件。

(4)新发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5)国内尚未发现传染病:指埃博拉、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6)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0.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高新区社会事业服务局负责相关条款的解释。

10.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西安高新区党政办公室

                                                                                                                       2022年11月22日


西安高新区党政办公室                            2022年11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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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0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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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夜亦文
    夜亦文 2025年09月06日

    我是少轩号的签约作者“夜亦文”!

  • 夜亦文
    夜亦文 2025年09月06日

    希望本篇文章《《西安高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2022年版)》实施通知解读与分析》能对你有所帮助!

  • 夜亦文
    夜亦文 2025年09月06日

    本站[少轩号]内容主要涵盖:国足,欧洲杯,世界杯,篮球,欧冠,亚冠,英超,足球,综合体育

  • 夜亦文
    夜亦文 2025年09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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