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
个别人却违反相关管理规定
给疫情防控工作带来风险隐患
一起来看看这些案例
了解哪些行为可能涉及犯罪
厦门一密接者确诊前
隐瞒同多人聚餐行程被拘
据“厦门公安”公众号消息,20日,厦门警方依法查处一起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案,对违法人员杨某(男,26岁,安徽滁州人)依法处以行政拘留。
据悉,3月17日,杨某被确定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被送至隔离酒店隔离。3月17、18日,厦门市疾控中心工作人员开展流调工作对杨某询问时,其未如实提供行程信息,故意隐瞒了3月16日晚外出到大排档与多人聚餐的事实。3月18日,杨某被确定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后经调查确认,16日晚,杨某外出前往某大排档与5人共同就餐,目前相关人员均已被隔离。
警方认为,杨某在疫情防控期间,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故意隐瞒行程信息,导致防疫部门无法第一时间对相关人员采取防疫措施,给疫情防控造成了较大风险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湖里公安分局于3月20日依法对杨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待其治愈后执行。
疫情防控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广大市民群众应严格遵守疫情防控法律法规和防疫通告要求,主动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工作,在接受流调时,应如实、全面提供行程信息,不得故意隐瞒、编造有关情况。
泉州一男子强行冲关撞伤工作人员
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3月17日下午15时许,惠安县公安局涂寨派出所接到报警称:有辆车不配合疫情防控检查,撞伤工作人员后逃逸。
民警立刻赶往现场,并将受伤人员送往医院。经调查,民警很快就锁定了犯罪嫌疑人张某贵(男,53岁,惠安人),并联系犯罪嫌疑人张某贵,告知其行为已涉嫌犯罪,要求其尽快投案自首。张某贵迫于压力,于3月19日下午到惠安县公安局涂寨派出所投案自首。
经查,3月17日下午,张某贵载着工友出行,在崇武高速路口碰到设卡盘查。因其工友没有48小时内的核酸检测阴性报告,因此现场工作人员拒绝让两人上高速。随后张某贵与现场工作人员发生冲突,驾车强行冲卡,将正在执勤的另一个工作人员撞伤后逃逸,导致该工作人员大腿骨折。
经审讯,张某贵对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供认不讳,现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目前,案件正在依法办理当中。
泉州一女子未解封
擅自离开居住地被罚
3月20日,鲤城警方依法对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的违法人员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经查,违法行为人林某(女、29岁),违反政府发布的疫情管控区管理规定,擅自离开居住地到海滨街道新门街经营商店(非生活必需品)。林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的违法行为,鲤城警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对其处予行政处罚。
漳州2人隐瞒行踪被行拘
3月19日,漳州古雷公安分局沙西派出所依法查处一起违反疫情防控管控社会管理秩序行为案,对违法嫌疑人曾绍某(男,37岁,漳州平和人),曾泽某(男,35岁,漳州平和人)依法处以行政拘留。
曾绍某属于龙文区涉疫场所(苏菲辣蹦)的潜在关联人员,于2022年3月18日19时许驾驶机动车(闽EVW989)到杜浔镇钓鱼。人员信息排查组在对曾绍某进行疫情流行病学调查时,其谎称人已离开古雷开发区。经调查,曾绍某并未离开古雷开发区,曾泽某(其同行人员)在接受信息排查时仍替曾绍某隐瞒行踪。
目前,曾绍某、曾泽某因拒绝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门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将被处以行政拘留处罚。两人现已被集中隔离,待隔离结束后依法执行处罚。
石狮一人造谣被抓
2022年3月21日,石狮市公安局蚶江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有网民于3月21日凌晨在微信朋友圈发布“村里刚通知,某某公司确诊三个。基本可以躺平了!......”的信息,文字下还附上一张防疫人员处置疫情的照片,引起恐慌。接警后,公安机关立即展开调查,经核实,该微信文字及图片内容系涉疫虚假信息。
经查,林某(男,1990年生,石狮人)于3月21日凌晨编造涉疫虚假信息并发布到朋友圈,后被转发到其他微信群,导致某某公司员工恐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林某以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处行政拘留。
永春二人造谣被抓
2022年3月20日20时许,肖某兰虚构事实,编造一条:永春今天查出7个阳性的信息,在一个有9名成员的微信群“珐姆蕾”上进行传播,扰乱了公共秩序。肖某兰的行为已构成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肖某兰于2022年3月21日被桃城派出所传唤到案,并予以行政处罚!
3月21日下午,五里街派出所会同网安大队民警抓获网络造谣者蒋某(男,广东省汕尾市陆河县人,现永春县五里街)。该造谣者承认其在网络造谣“6个广东的跑到永春,***的6个全阳性”的事实,该言论未经永防控指正式通告证实,蒋某涉嫌扰乱公共秩序依法被行政拘留。
法官提醒
遵守疫情防控措施
是每个人的义务
特殊时期
安全防护要做好
法律意识也不能少
一起来看看
哪些行为是犯罪
01
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
02
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判处死刑。
03
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规定,假借疫情防控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
虚假广告罪,最高可判处二年有期徒刑。
04
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
诈骗罪,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05
在疫情防控期间,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特别是疫情防控和保障物资。
聚众哄抢罪,最高可判处十年有期徒刑。
06
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
非法经营罪,可能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疫情期间
希望大家共同遵守
国家疫情防控相关措施
严格守法
共同战胜疫情
来源:综合各地公安、福安法院等
福建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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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本篇文章《多人被拘!警惕这些行为可能触犯法律,携手同心战‘疫’》能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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