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案由
被处罚单位(人)
违法事实
法律依据
处罚内容
立案
日期
处罚决定日期
1
武定县人民医院病历书写不规范案
武定县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闫浩
2023年6月20日收取患者谢某缴纳专家会诊费和差旅费未开具收费票据的行为和谢某2023年6月19日至6月20日住院病历书写不规范的行为
违反了《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第十五条会诊中涉及的会诊费用按照邀请医疗机构所在地的规定执行。差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结算,不得重复收费。属医疗机构根据诊疗需要邀请的,差旅费由医疗机构承担;属患者主动要求邀请的,差旅费由患者承担,收费方应向患者提供正式收费票据。会诊中涉及的治疗、手术等收费标准可在当地规定的基础上酌情加收,加收幅度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和谢某2023年6月19日至2023年6月20日在心内科住院病历书写不规范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规定,现依据《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五条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理。”和《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的规定,参照《云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试行)》一、医疗卫生(十)医疗事故与医疗纠纷卫生行政处罚7“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的情节轻微(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资料,涉及3名以下患者的)责令改正,给与警告,罚款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规定。
按照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原则,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2024-03-26
2024-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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